进口货物申报期限延期怎办
报关延期只能延一次,延期是3个月,要有正当理由。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四)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不包括一张进货凭证分期出口的情况); 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2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出口退(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证明资料原件:
1. 对由于海关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提供有海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2. 对有关凭证因被有权机关封存或调阅而未能按时申报的,须提供加盖封存或调阅机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3. 对已遗失的单证,遗失单证的延期申报申请须以在规定申报限期内办理的补办证明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4.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延期申报申请除需按原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外贸企业还需在《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该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提供该专用发票原件,由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背面加盖受理章及日期;
5.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引起的延期申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延期申报除外),须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或税务机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6. 由于纳税申报延期引起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征税部门的证明文件;
7.其他证明资料。
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延期复运出境或者进境。
海关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车辆(国家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测试车辆除外)
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
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国家重点项目中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
在3次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延期申请书》);
(二)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三)延期原因报告;
(四)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对申请暂时进境延期的,应当对延期用途、暂时进境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