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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范

来源:聚航进口 时间:2018-04-30 05:30:19

(1)进口清关代理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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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塔吊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5)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6)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

(7)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8)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9)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0)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1)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2)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不吊”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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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 超载不吊;

3. 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 吊物上有人不吊;

5. 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 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 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 歪拉斜拽不吊;

9. 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 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