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进口报关集装箱适载检验问题及对策
危险品进口报关集装箱,它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因其具有快速装卸和搬运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且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故目前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集装箱运输正在成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重要工具,已占对外贸易总运输量的九成。
2004年全国沿海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5651.6万TEU,同比增长26.9%;内河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357.8万TEU,同比增长27.3% [1],其中宁波港去年集装箱吞吐量超过400万标箱,同比递增44.5% [2]。
危险品进口代理为了避免和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划清责任归属,维护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出口货物集装箱实行适载检验办法。集装箱适载检验包括集装箱性能检验和使用检验,分为两种性质,一是通过检验来证明所选的集装箱是否具备适货要求,能否保证拟装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收货人要求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具有良好的适载性,承运人、发货人为了证明自己提供的集装箱是适货的,于是他们有时主动申请处于第三者身份的鉴定人进行适载鉴定,这种适载鉴定属于非强制性检验;二是我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粮油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这种集装箱的适载检验工作为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3]。
一、出口易腐败变质食品集装箱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再次明确了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商品编码范围为02011000.11-02109000.90;03021100.10-04100090.90;05040011.10-05040090.90;07011000-13023900;15010000-15219000.90;16010000.10-24039900[4]。
二、后续监管存在的缺陷及危害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装载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集装箱适载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集装箱适载检验结果单》,货物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装运货物。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5]。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对港区出境集装箱进行监督抽查。在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后续监管存在着一些缺陷,可能会给货物的出口带来较严重的危害。
1、误用未经检验的集装箱
集装箱报检后,化工原料进口清关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实施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集装箱适载检验结果单》。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强制性适载检验工作只能够保证所检集装箱的安全卫生质量,对于集装箱使用的后续监管工作只能通过口岸查验来完成。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规定的口岸查验批次一般货物抽查率为0.5%,重点货物也仅为5%[6],其余95%批次只对所报单证进行审核,必要时才扩大抽样比例。这就存在着部分出口易腐烂食品、冷冻品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但在装运时使用了未经检验集装箱的隐患,一旦如此,就很难保证所装载货物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而检验检疫部门对港区出境集装箱定期监督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即使抽查中发现有货物使用的集装箱与所报检的集装箱不符,对该批货物而言也已于事无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