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进口报关商检为谁而设
这个题目似乎问得多余甚至荒唐。中国的进出口商检,还能为谁而设?肯定是为了咱们中国人,为了咱们的国家利益。这话一点没错,中国商检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就是这么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但你可能想不到的实际情况是,我国进出口商检更多的是在检自己的出口商品。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2005年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
1950年至1984年,我国对外贸易处于很低水平,甚至很长时间闭关锁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也基本保持低水平不变。1950年出口商品25类204种,进口商品5类17种;1982年出口商品40类251种,进口商品15种。个别阶段(1966-1972年间)商品检验失效甚至取消。
1984年我国颁布《商品检验条例》,此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进出口商检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种类表尤其是进口部分迅速扩充,1985年出口商品42类302种,进口商品18类58种,1989年出口商品64类333种,进口商品40类148种。
1990年后对外贸易高速发展,进出口商检种类表急速扩大,1999年的三检合一又扩充了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种类。1990年至2000年,出口商检目录从589种增长至2029种,年均增长24.5%;进口商检目录从303种增长至1146种,年均增长27.8%,此外还有出口食品监督检验915种,进口食品监督检验1158种。
2001年至今,对外贸易继续高速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持续扩展。出口商检目录从2001年的2047种扩展至2005年的2228种,进口商检目录从1182种扩展至1523种。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从948扩展至1133种,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从1189种扩展至1388种。2002年起开始实施入境民用商品验证,当年验证60个,2005年扩展至295个。
从以上演变可以看出,我国商检种类表在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多,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直到目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仍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2005年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51.18%,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还多155种。
问题在于,2002年,我国对《商检法》进行了根本性修订,立法宗旨由“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改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检类表的制定实施依据由“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新《商检法》的要求,商检工作的重心无疑应该转到进口商检上来。但实际情况却是,至今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仍然多于进口商检,出口商检批次大大高于进口商检批次。2003年出口商检批次705.89万次,比进口商检多324.85万批,占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2004年出口商检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占全部商检总批次的比重甚至提高到66.41%。2003年出口商检金额占进出口商检总金额的45.98%,2004年占45.80%。
由于进出口商检是按批次抽检,所以商检工作量主要与商检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几乎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众所周知,现今世界各国在商检中,关注的都是进口而非出口,技术壁垒针对的也是进口商品而非出口商品,这是从国家利益出发做出的基本选择。在国际贸易初期的1664年,法国最早建立了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但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有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大规模的、普遍的出口商检?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取消了出口商检,日本对外贸易额与我国不相上下,其进口商检比我国严得多,我国企业早有领教,但日本的出口商检商品却仅有十几种。那么,我国商检中存在着的这种奇怪现象该如何解释呢?
既然不是我国《商检法》的要求,或许是为了与国际规则吻合?也不是。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基本宗旨是允许相关成员国在技术要求的适当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但同时也防止成员国过分利用这类措施对国际贸易进行不当限制和扭曲。显而易见,在TBT协议基础上允许的或者反对的技术措施主要是针对进口成员方而言的,也即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技术措施限制进口,制造贸易壁垒,而非针对出口方。道理也很简单:世界各国都是想方设法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没有哪个WTO成员会对自己的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壁垒。
TBT协议当然没有禁止成员方对自己的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壁垒。但作为保护我国利益的进出口商检,把如此巨大的行政资源投入到出口商检上去,却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难道我们的商检是帮助进口成员方建立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壁垒吗?
即使是为了保护对方贸易商的利益也是说不通的。我国已经承诺遵守WTO《装运前检验协议》,一般国际贸易操作中完全可以由贸易商聘请贸易服务机构进行检验,我国政府没有义务更没有责任去承担贸易服务可以满足的市场需求。
或者是为了增强进口商对于中国产品的信任感以及打破对方的进口壁垒?仍然不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商检技术规范,更谈不上符合进口国标准,与其他国家难以互相承认对方的认证(检验)结果,所以,我国商检出具的合格证明几乎对进口方没有效力——属于费力而不讨好,不知所为何来?
很有意思的是,我国出口商检一直保持极高的合格率,近5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都在99.7%以上,不合格风险仅为不到0.3%。不管商检是否尽了责,这起码说明,企业已经完全有能力自我控制出口质量风险。即使我们仍然认为有必要保持出口商检以防止欺诈或促进出口,那么在如此高的合格率情况下,政府是否还须严格坚持控制出口商品检验?是否还须继续保持庞大的出口商检种类表?
不能不说的是,出口商检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2000年至2004年,出口企业仅出口商检费支出就超过14亿美元(约115亿人民币),平均每年23亿多。再考虑报检工时费、辅助检查费、货物运输待检仓储费等其它支出,以及由此导致的时间延误、货物挤压、人力占用等等直接和间接损失,出口商检对我国出口